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664號
TPDM,101,聲,664,201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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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崇杰
上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
度聲沒字第66號、偵查案號: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6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65號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王崇杰經查獲如附表所示之安非他命( 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2 小包,分別淨重0.0370公克、0. 4310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 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之行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 29日以99年度毒聲字第74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0 年4 月 29日以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65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 訴處分書在卷可查。
㈡又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被告自承係伊所有之安非他命 類毒品等語,且附表所示之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以聯勤204 廠製造之煙毒檢驗A 包試劑初步檢驗,呈安非他 命反應,再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 譜儀分析法檢驗,結果亦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 鑑驗報告書(見毒偵卷第22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99年10月22日航藥鑑字第0996631 號毒品鑑定書(見 毒偵卷第61頁)在卷可稽。
㈢復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8 條、 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均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 用及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附表所示扣案之物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並銷燬之,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附表:(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99年度安字第894 號扣押 物品清單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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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毒品級│名 稱│數量│驗餘淨重(公│附註 │
│ │數 │ │ │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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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壹袋│零點零叁陸捌│白色透明結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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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壹袋│零點肆叁零捌│白色透明結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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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聲請人將上開物品記載分別淨重0.0370、0.4310公克,該物原經台北│
│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秤重總毛重0.87公克、淨重0.47公克;二者均再送│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扣除包裝後秤重如上附表所載,是考量氣│
│ 候潮塵等因素,故採用最近時間之秤重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 秤重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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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