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11號
TPDM,101,聲,411,201203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蕙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0年度聲沒字第6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ARTIER」商標之耳環壹對,沒收之。 理 由
一、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 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 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 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另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被告湯蕙瑄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 3289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聲沒字第69 3 號卷第2 至3 頁,本院卷)。而扣案之「CARTIER 」商標 之耳環1 對,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品,有鑑定證明書及臺北地 檢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可證(見98年度偵字第3289號卷第19 頁,上開聲沒卷第4 頁),且經被告自承為其所有之物。是 上開物品依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商標 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高若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鈺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