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654號
TPDM,101,簡,654,201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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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源喜
      劉振中
      林陳金蓮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
度偵字第4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源喜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象棋壹副、骰子叁顆、賭資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劉振中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象棋壹副、骰子叁顆、賭資新臺幣伍拾元均沒收。
林陳金蓮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象棋壹副、骰子叁顆、賭資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李源喜劉振中林陳金蓮等3人,於民國101年 1月20日下 午3時許,在臺北市○○區○○路424巷內三角公園之公共場 所,基於賭博財物之犯意,以該處象棋1副及骰子3顆為賭具 ,以俗稱「四九」之方式,即每人發4顆象棋分成前、後2組 比大小(計算點數方式為:「將」及「帥」代表 1點、「士 」及「仕」代表2點、以此類推,「兵」及「卒」代表7點, 9 點為最大,10點最小,超過10點時以超過部分計算,且前 組點數不可比後組點數大), 3人並輪流作莊,每局押注新 臺幣(下同)10元至100元不等,莊家若比下注者大則通贏 ,而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嗣為警於同日下午3時40分許在上 址查獲,並扣得李源喜所有之賭資100元、劉振中所有之賭 資50元、林陳金蓮所有之賭資100元及不知何人所有之上開 賭具象棋1副及骰子3顆,始悉上情。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源喜劉振中林陳金蓮坦承不 諱(見 101年度偵字第4467號卷第11至19頁、第64至65頁) ,並有李源喜所有之賭資100元、劉振中所有之賭資 50元、 林陳金蓮所有之賭資100元、賭具象棋1副及骰子3 顆扣案可 佐,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份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 1份在卷可稽(見同上偵卷第20至29頁),足 認被告 3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3人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 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



賭博財物罪。而被告 3人係基於彼此賭博財物而相互對立之 意思合致犯前揭賭博罪,其等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 ,彼此間並無犯意之聯絡,屬「對向犯」,尚無適用刑法第 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最高法院81年臺非字第 233號判例參 照),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李源喜於96年間因賭博案件經 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833號判處罰金3,000元,並經本院以9 6年度聲減字第1381號減為罰金1,500元確定,又因賭博案件 ,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13號判處罰金 1萬元之前案紀錄 ;被告劉振中無賭博罪之前科;被告林陳金蓮於92年間曾因 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簡字第2200號判處罰 金 1,000元確定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 3份附卷可憑,其等在公共場所公然以象棋「四九」方式 賭博財物,妨害社會風氣,惟所賭博時間非長,賭博財物之 數額非高,及犯後均坦白承認,態度尚稱良好等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象棋 1副以及骰 子3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經被告3人供承在卷,應依刑法 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併予宣告沒收;扣 案李源喜所有之賭資100元、劉振中所有之賭資 50元、林陳 金蓮所有之賭資 100元,雖無證據證明係賭臺或兌換籌碼處 之財物,然為被告3人供本件賭博犯行所用,業據被告3人自 承不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之。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2條第 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小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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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