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1年度,66號
TPDM,101,審訴,66,201203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永和
選任辯護人 黃冠程律師
被   告 欒國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溫永和欒國華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