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1年度,42號
TPDM,101,審簡,42,2012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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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簡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晏瑋伶
選任辯護人 余來炎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 月19日所為101年
度審簡字第42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 文
原簡易判決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二、中之「晏瑋玲」均更正為「晏瑋伶」。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 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刑事簡易判決原本雖將被告晏瑋伶誤載為晏瑋玲,惟對 於其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均為正確記載,故 此並不影響原簡易判決對象之同一性,且未影響於全案情節 與裁判之本旨。原簡易判決原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 照前項說明,即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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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