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116號
KSDV,106,司促,11116,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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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16號
債 權 人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債 務 人 景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壹佰肆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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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