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101年度,232號
TPDM,101,交聲,232,2012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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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232號至第238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 議 人 皇冠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即受處分人
代 表 人     魯孝亜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臺
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民國101 年2 月9 日所為之北市裁罰字第
裁22-ZFQ032437號、第裁22-ZCQ039078號、第裁22-ZFP073951號
、第裁22-ZHP016832號、第裁22-ZHR015868號、第裁22-ZHQ0155
71號、第裁22-ZHR015803號裁決均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皇冠遊覽車客運有限公 司所有,車號180-EE號出租遊覽車(下稱前揭遊覽車),於 附表所示時間,由異議人之司機駕駛行經附表所示之國道高 速公路收費站,均未依規定繳費,經主管機關依交通部臺灣 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規 定,通知異議人應於附表所載期日前補繳,異議人未依規定 於期限內補繳,經原舉發單位即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 局,以補繳截止日後之翌日為違規時間(詳參附表),均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規定,於附表舉發時 間欄所載時日製發如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以下簡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嗣異議人向原處分 機關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認為無理由,乃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 基準表之規定,於民國101 年2 月9 日對異議人如附表編號 1-4 所示違規行為(均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內)各裁處新臺 幣(下同)3300元罰鍰,對異議人如附表編號5-7 所示違規 行為則各裁處3000元罰鍰。
二、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只因ETC 餘額不足,有需要罰鍰 如此重嗎?且並非事後不補繳通行費,爰請求考量司機之經 濟狀況不佳,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 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為辦 理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依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交通部臺灣區



道高速公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 依本辦法第15條規定,用路人不依規定繳費者,營運單位應 依用路人不同之欠費行為,依本局(指高速公路局)查明之 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 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用路人應於通知單所列之繳費 期限內完成補繳程序,逾期未繳納則移送相關警察單位依法 處理,注意事項第1 條、第13條第1 項、第17條亦分別定有 明文。
四、本院查:
(一)異議人因ETC 卡片餘額不足,竟仍於附表所示時地行駛ET C 電子收費車道而未依規定繳費,經交通部臺灣區○道○ ○○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通知異議人應於附表 補繳費期限欄所示期日前補繳,異議人仍未依規定於期限 內補繳,嗣為原舉發單位逕行舉發「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 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有交通部臺灣區○道○ ○○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之補繳通行費及作業 處理費通知單、附表所示舉發通知單、臺北市交通事件裁 決所裁決書附卷可稽,且異議人對於駕駛前揭遊覽車行經 附表所示之國道高速公路收費站,均未依規定繳費,亦不 爭執,而異議人迄未繳納附表所示7 次通行費,同有遠通 電收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3 月3 日總發字第10100215號函 存卷為佐,是異議人駕駛前揭遊覽車在附表所示時、地行 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乙節,應堪認定。而本件 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異議人因逾期未補繳通 行費及作業費經舉發機關舉發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27條第1 項之舉發通知單,均分別送達給異議人,有 相關送達證書附卷為徵,顯見上開文件均已合法送達,至 為明確。
(二)異議人雖稱法律處罰過重云云,但查本件補繳通行費及作 業處理費通知單均合法送達,已如前述,而該通知單之正 面注意事項欄明確列印「1.若逾本單通知之繳款期限仍未 繳納者,執法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處30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罰鍰。此外亦需補繳通行費與 衍生之作業處理費;2.未申裝e 通機行駛電子收費車道者 ,執法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 項處60 0 元以上900 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3.公路通行費徵收 辦法第15條規定,經收費站不依規定繳費者,應追繳通行 費及加收追繳作業費用。其追繳作業費用依『交通部臺灣 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 』及『電子收費服務相關費用明細表』辦理;4.若您對通



知單內容有所疑義,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繳款期限前向 本公司提出申訴;5.手續費發票連同通知單先行寄出,請 速至各通路補繳。若已完成繳費無須理會本通知單;6.查 詢欠費相關訊息請撥語音專線(02)00000000。車牌代號 請輸入:180 #05#05。」等教示文字,對於違規駕駛人 未依補繳期限繳納通行費及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之處罰暨 法源依據已詳為記載,且該些文字大小適中,置放位置占 通知單正面版面逾3 分之1 ,可謂相當明顯,此觀卷存補 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自明。又用以寄送該通知單 之信封,除載明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之聯絡電話外,更 於信封下方以粗體字及加底線方式註明「重要文件:請於 繳款期限內完成繳款,以免產生罰單」等文字,是異議人 對於未按期補繳通行費及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之後果暨法 源依據,自無諉為不知之理。再者,上開教示文字既已如 此明顯,且附上電話供民眾查詢疑問,異議人因其自身行 為,不向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詢問未補繳通行費之 後果,自難解免其未按期補繳通行費及通知補繳作業處理 費之違規行為。況異議人考有駕駛執照,對各項交通規則 理應熟知並確實遵守,守法之國民應深知交通法律、法規 之制訂,不能任由各別人民自行判斷當否而決定是否遵守 ,否則法律即形同虛設,道路交通秩序將無以維繫。再以 現今科技、資訊如此進步,縱異議人未能親自向原處分機 關或其他道路監理機關詢問相關法規,舉凡以電話、網路 查詢均能輕易獲知本件相關道路交通法令,其竟捨此而不 為,其所辯法律處罰過重云云,顯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確有駕駛前揭遊覽車在附表所示時、 地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行為7 次無疑。從而 ,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及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對異議 人如附表編號1-4 所示違規行為(均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內 )各裁處3300元罰鍰,對異議人如附表編號5-7 所示違規行 為則各裁處3000元罰鍰,經核均無違法之處,異議意旨求為 撤銷原處分,非有理由,應均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
│編號│通行時間 │通行地點 │違規事由│補繳費期限│違規時間│舉發時間│舉發通知單單號│ 裁決書案號 │
├──┼───────┼──────┼────┼─────┼────┼────┼───────┼───────┤
│ 1 │100 年7 月12日│善化收費站南│卡片餘額│100 年8 月│100 年8 │100 年9 │ 公警局交字第 │北市裁罰字第裁│
│ │下午5時13 分 │下第16車道 │不足 │25日 │月26日 │月28 日 │ ZHR015803號 │22-ZHR015803號│
├──┼───────┼──────┼────┼─────┼────┼────┼───────┼───────┤
│ 2 │100 年7 月27日│古坑收費站南│同上 │100 年9 月│100 年9 │100 年10│ 公警局交字第 │北市裁罰字第裁│
│ │上午8時26 分 │下第16車道 │ │13日 │月14日 │月12 日 │ ZHP016832號 │22-ZHP016832號│
├──┼───────┼──────┼────┼─────┼────┼────┼───────┼───────┤
│ 3 │100 年7 月27日│白河收費站南│同上 │同上 │同上 │ 同上 │ 公警局交字第 │北市裁罰字第裁│
│ │下午5時49 分 │下第16車道 │ │ │ │ │ ZHQ015571號 │22-ZHQ015571號│
├──┼───────┼──────┼────┼─────┼────┼────┼───────┼───────┤
│ 4 │100 年7 月27日│善化收費站南│同上 │同上 │同上 │ 同上 │ 公警局交字第 │北市裁罰字第裁│
│ │下午6時5分 │下第16車道 │ │ │ │ │ ZHR015868號 │22-ZHR015868號│
├──┼───────┼──────┼────┼─────┼────┼────┼───────┼───────┤
│ 5 │100 年8 月8 日│后里收費站北│同上 │100 年9 月│100 年9 │100 年10│ 公警局交字第 │北市裁罰字第裁│
│ │下午5時36 分 │上第2 車道 │ │26日 │月27日 │月27 日 │ ZCQ039078號 │22-ZCQ039078號│
├──┼───────┼──────┼────┼─────┼────┼────┼───────┼───────┤
│ 6 │100 年8 月8 日│龍潭收費站北│同上 │同上 │同上 │ 同上 │ 公警局交字第 │北市裁罰字第裁│
│ │夜間8時14 分 │上第2 車道 │ │ │ │ │ ZFQ032437號 │22-ZFQ032437號│
├──┼───────┼──────┼────┼─────┼────┼────┼───────┼───────┤
│ 7 │100 年8 月8 日│樹林收費站北│同上 │同上 │同上 │ 同上 │ 公警局交字第 │北市裁罰字第裁│
│ │夜間9時8分 │上第2 車道 │ │ │ │ │ ZFP073951號 │22-ZFP0739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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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冠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