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國棟
具 保 人 李美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
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關於「(刑保字第1001056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保字第10001067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關於「(刑保 字第10010567號)之記載,顯係「(刑保字第10001067號) 」之誤,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 可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之前開說明,爰 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