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2078號
TPDM,100,簡,2078,2012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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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0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
字第104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家偉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家偉明知詐騙集團目的為尋找專責收取金融機構帳戶資料 及領取詐騙所得金錢之「車手」共同作案,以遂行財產上犯 罪並逃避偵查,仍與詐騙集團成員合作,與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小湯」、「大姐」、「小林」、「阿富」、「小巴」、 「妹仔」等成年男女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小湯」、「大姐」、 「小林」、「阿富」、「小巴」、「妹仔」等集團成員指示 張家偉先將其等已書寫好徵求帳戶資料或代辦信用貸款內容 之小廣告刊載在各報紙上;待有詹雅淳陳福泳葉采芬林佩妤(均經檢察官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提起公訴,由 法院論罪科刑確定,相關裁判案號詳如附表二之說明)撥打 報紙小廣告上所刊登之電話,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連繫,經 該詐欺集團成員要求其等配合提供帳戶資料及提款密碼後, 再聯繫張家偉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向上述4 人收 取帳戶資料(時間、地點、所交付之帳戶資料均詳如附表一 所示),待張家偉取得帳戶資料後,旋依該欺集團成員之指 示,將上述物品寄至指定之地點,該詐騙集團成員再分別以 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手法,即刊登不實之拍賣商品廣告,或 以各該被害人先前於網路或電視購物錯誤設定為分期付款, 必須按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以解除設定等事由,向如附表二 所示之被害人詐騙,使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分別陷於錯誤,而 匯款至前開詹雅淳陳福泳葉采芬林佩妤等人之帳戶, 並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證 據」欄所示之各該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業經證明,應予依法論科。三、核被告與「小林」「小湯」、「大姐」、「小林」、「阿富 」、「小巴」、「妹仔」等詐騙集團成員共同為上開如附表 二所示詐騙被害人金錢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上揭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於公訴意旨於犯罪事實欄業已 敘及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具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 共同為上開犯行,惟又認被告構成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 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顯係誤引法條,應由本院逕 予更正,並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併予說明。被告與上揭 詐騙集團成員共同為詐騙如附表二所示10名被害人之犯行, 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因妨害 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6 月12日以98年度易字第 12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緩刑 2 年,該案並於98年8月3日確定,竟不知端正自身行為,僅 為求小利,即同意擔任配合擔任詐騙集團成員向提供帳戶資 料者收取帳戶資料之「車手」,使詐騙集團成員得以遂行犯 罪計畫並恣意詐騙他人,危害社會治安,犯罪情節非輕,惟 念及被告係因一時貪欲失慮,始擔任詐騙集團之車手,然尚 非真正主導實施詐騙之人,又被告犯後復坦承犯行,態度尚 佳,及考量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再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 ,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 5 款即明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而 審酌被告所為上開行為,實際上所參與部分為提供所收取之 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 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 責原則,及考量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 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 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 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就 所宣告之應執行刑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 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 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思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交付 │交付時間 │交付帳戶之│交付之帳戶 │相關證據 │
│號│帳戶者│ │地點 │ │ │
├─┼───┼─────┼─────┼──────────┼──────────┤
│ 1│詹雅淳│98年7 月中│新北市五股│陽信商業銀行泰山分行│1.證人詹雅淳於偵訊之│
│ │ │旬 │區○○路2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供述(偵三卷第157 │
│ │ │ │段91巷15號│摺、提款卡、密碼 │ 、160至161、178頁 │
│ │ │ │ │ │ ) │
│ │ │ │ │ │2.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 │ │ │ │ │ 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
│ │ │ │ │ │ 字第28554、26138號│
│ │ │ │ │ │ :被告詹雅淳之聲請│
│ │ │ │ │ │ 簡易判決處刑書(偵│
│ │ │ │ │ │ 三卷第181至181-1頁│
│ │ │ │ │ │ ) │
├─┼───┼─────┼─────┼──────────┼──────────┤
│ 2│陳福泳│98年6 月中│新北市板橋│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板│1.證人陳福泳於偵訊之│
│ │ │旬至6 月19│區○○○路│ 南分行帳號00000000│ 供述(偵二卷第259 │
│ │ │日下午7 時│上某處 │ 014213號帳戶之提款│ 頁) │
│ │ │20分前某時│ │ 卡、密碼 │2.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 │ │ │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司│ 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
│ │ │ │ │ 板橋郵局帳號031124│ 字第23393號:被告 │
│ │ │ │ │ 00000000號帳戶之提│ 陳福泳之聲請簡易判│
│ │ │ │ │ 款卡、密碼 │ 決處刑書(偵三卷第│
│ │ │ │ │ │ 182至183頁) │
├─┼───┼─────┼─────┼──────────┼──────────┤
│ 3│葉采芬│98年9月3日│臺北市中山│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1.證人葉采芬於偵訊之│
│ │ │ │區○○○路│ 孝分行、帳號018554│ 供述(偵三卷第63至│
│ │ │ │3段110號 │ 0000000 號帳戶之存│ 64、178頁) │




│ │ │ │ │ 摺、印鑑、提款卡、│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 │ │ │ │ 密碼 │ 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
│ │ │ │ │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三│ 字第75、3121號:被│
│ │ │ │ │ 民分行、帳號027210│ 告葉采芬之起訴書(│
│ │ │ │ │ 00000000號帳戶之存│ 偵三卷第184至186頁│
│ │ │ │ │ 摺、印鑑、提款卡、│ ) │
│ │ │ │ │ 密碼 │ │
├─┼───┼─────┼─────┼──────────┼──────────┤
│ 4│林姵妤│99年1月5日│新北市板橋│永豐商業銀行東板橋分│1.證人林佩妤於偵訊之│
│ │ │ │區新埔捷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供述(偵二卷第237 │
│ │ │ │站1 號出口│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頁) │
│ │ │ │旁 │密碼 │2.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 │ │ │ │ │ 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
│ │ │ │ │ │ 字第8198、9352號聲│
│ │ │ │ │ │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 │ │ │ │ 被告林佩妤)、臺灣 │
│ │ │ │ │ │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
│ │ │ │ │ │ 11581號併辦意旨書 │
│ │ │ │ │ │ (被告林佩妤) │
│ │ │ │ │ │(偵三卷第188至195頁│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相關帳戶│詐欺經過 │相關判決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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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穎 │詹雅淳上│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7 月30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
│ │ │開銀行帳│電腦設備連接上網,於奇摩拍賣│年度簡字第9881號 │
│ │ │戶 │網站刊登拍賣「ALBION牌化妝水│ │
│ │ │ │」之虛假訊息,致陳穎陷於錯誤│ │
│ │ │ │,於8 月2 日凌晨零時30分依指│ │
│ │ │ │示匯款新臺幣(下同)5,000 元│ │
│ │ │ │至詹雅淳上開帳戶內,該詐騙集│ │
│ │ │ │團成員旋於同日領款完畢。 │ │
├──┼───┼────┼──────────────┼─────────┤
│ 2. │朱建嘉詹雅淳上│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腦設備連接上│同上 │
│ │ │開銀行帳│網,於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 │
│ │ │戶 │鍋王平底鍋」之虛假訊息,致朱│ │
│ │ │ │建嘉陷於錯誤上網標購,並於98│ │




│ │ │ │年8 月1 日晚間7 時37分許,依│ │
│ │ │ │指示匯款2,152 元至詹雅淳上開│ │
│ │ │ │帳戶內,該詐騙集團成員旋於同│ │
│ │ │ │日領款完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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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鄭雅云│陳福泳上│該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6 月19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
│ │ │開郵局帳│日下午7 時20分許,打電話給鄭│年度簡字第9376號 │
│ │ │戶 │雅云,聲稱鄭雅云先前於電視購│ │
│ │ │ │物時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操作│ │
│ │ │ │自動提款機取消云云,復由另名│ │
│ │ │ │假冒為銀行行員之詐欺集團成員│ │
│ │ │ │指示鄭雅云操作自動提款機以解│ │
│ │ │ │除分期付款設定,致鄭雅云陷於│ │
│ │ │ │錯誤,於同日下午7 時40分許及│ │
│ │ │ │下午8 時14分許,前往臺北市和│ │
│ │ │ │平醫院附近自動提款機,轉帳共│ │
│ │ │ │計39,989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 │
│ │ │ │之帳戶內,且其中29,989元係轉│ │
│ │ │ │帳至陳福泳所申設之上開郵局帳│ │
│ │ │ │戶內,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 │
│ │ │ │一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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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林裕貴陳福泳上│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6 月18日,│同上 │
│ │ │開郵局帳│撥打電話給林裕貴,佯稱林裕貴│ │
│ │ │戶 │先前購物時因公司內部作業錯誤│ │
│ │ │ │,致設定為分期付款,將會由其│ │
│ │ │ │帳戶內自動扣款12次云云;復於│ │
│ │ │ │同年月19日撥打電話予林裕貴,│ │
│ │ │ │佯稱可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分期│ │
│ │ │ │付款設定云云,致林裕貴陷於錯│ │
│ │ │ │誤,於同日晚間9 時42分許在位│ │
│ │ │ │於嘉義市○○路之嘉義郵局自動│ │
│ │ │ │提款機轉帳14,999元至陳福泳上│ │
│ │ │ │開郵局帳戶內,旋遭該詐騙集團│ │
│ │ │ │成員提領一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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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史若研│陳福泳上│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6 月19日晚│同上 │
│ │ │開台新銀│間,假冒為電視購物台人員撥打│ │
│ │ │行帳戶 │電話給史若妍,佯稱史若妍先前│ │
│ │ │ │於電視購物時刷卡金額有誤,且│ │




│ │ │ │誤設定為分期付款云云;再由另│ │
│ │ │ │一名假冒為銀行人員之詐欺集團│ │
│ │ │ │成員撥打電話予史若妍,佯稱:│ │
│ │ │ │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以更改│ │
│ │ │ │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史若妍陷│ │
│ │ │ │於錯誤,於同日晚間9 時57分許│ │
│ │ │ │,依指示前往操作自動提款機,│ │
│ │ │ │而轉帳29,989元至陳福泳所有之│ │
│ │ │ │上開台新銀行帳戶,旋遭該詐騙│ │
│ │ │ │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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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劉貞宜陳福泳上│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6 月19日晚│同上 │
│ │ │開郵局帳│間10時9 分,假冒為「MOMO購物│ │
│ │ │戶 │台賣家」撥打電話給劉貞宜,佯│ │
│ │ │ │稱劉貞宜先前於電視購物時刷卡│ │
│ │ │ │金額有誤,且誤設定為分期付款│ │
│ │ │ │,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以更│ │
│ │ │ │改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劉貞宜│ │
│ │ │ │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同日晚間10│ │
│ │ │ │時51分許、55分許,依指示在位│ │
│ │ │ │於臺南市○區○○路678號德高 │ │
│ │ │ │厝郵局前操作自動提款機,而轉│ │
│ │ │ │帳共5,162元至陳福泳所有之上 │ │
│ │ │ │開郵局帳戶,旋遭該詐騙集團成│ │
│ │ │ │員提領一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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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葉星慧葉采芬上│詐騙集團成員先於98年9 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
│ │ │開中國信│上午9 時10分許,撥打電話向葉│年度簡字第1086號 │
│ │ │託銀行帳│星慧謊稱:葉女在「奇摩購物網│ │
│ │ │戶 │站」購物之付款方式誤列為分期│ │
│ │ │ │扣款,須終止網路購物郵局扣款│ │
│ │ │ │,並須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 │
│ │ │ │等語,致葉星慧陷於錯誤,依該│ │
│ │ │ │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而於同日│ │
│ │ │ │下午2 時10分許,前往高雄市三│ │
│ │ │ │民區○○○路52號之中國信託商│ │
│ │ │ │業銀行北高雄分行,臨櫃匯款新│ │
│ │ │ │台幣254,213 元至葉采芬名下中│ │
│ │ │ │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之前揭│ │
│ │ │ │帳戶內,旋為詐騙集團成員提領│ │




│ │ │ │一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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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張秀明葉采芬上│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月14日上午11│同上 │
│ │ │開渣打銀│時許,去電向張秀明誆稱係張秀│ │
│ │ │行帳戶 │明之友人鄭麗玉,因感冒住院,│ │
│ │ │ │且因手頭很緊,亟需調借7 萬元│ │
│ │ │ │使用云云,使張秀明不疑有他,│ │
│ │ │ │陷於錯誤,遂於同日下午1 時20│ │
│ │ │ │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士林區忠誠│ │
│ │ │ │路一段62號之第一商業銀行天母│ │
│ │ │ │分行,匯款7 萬元至葉采芬前揭│ │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三民分行之帳│ │
│ │ │ │戶內,旋為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 │
│ │ │ │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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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黃梅珍林佩妤上│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1 月7 日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
│ │ │開銀行帳│間8 時22分許,打電話向黃梅珍│年度簡字第3868號 │
│ │ │戶 │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時所進行之│ │
│ │ │ │付款程序有誤,若不依其指示操│ │
│ │ │ │作將遭銀行按月固定扣款云云,│ │
│ │ │ │致黃梅珍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同│ │
│ │ │ │日21時4 分許,在彰化縣員林鎮│ │
│ │ │ │中山路2 段51號永豐商業銀行自│ │
│ │ │ │動提款機,匯款39,000元至林姵│ │
│ │ │ │妤上開帳戶內,旋即被該詐欺集│ │
│ │ │ │團成員提領一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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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林欣儀│林佩妤上│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1 月7 日下│同上 │
│ │ │開銀行帳│午5 時許,打電話向林欣儀佯稱│ │
│ │ │戶 │其先前網路購物時所進行之付款│ │
│ │ │ │程序有誤,若不依其指示操作將│ │
│ │ │ │遭銀行按月固定扣款云云,致林│ │
│ │ │ │欣儀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同│ │
│ │ │ │日晚間10時17分許、8 日凌晨0 │ │
│ │ │ │時23分許,前往桃園縣龜山鄉萬│ │
│ │ │ │壽路2 段1227號華南銀行自動提│ │
│ │ │ │款機、桃園縣龜山鄉○○○街24│ │
│ │ │ │號便利商店內操作自動提款機,│ │
│ │ │ │共計匯款49,910元至詐騙集團成│ │
│ │ │ │員指定之帳戶內,且其中29,989│ │




│ │ │ │元係轉帳至林姵妤上開銀行帳戶│ │
│ │ │ │內,並旋即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 │
│ │ │ │領一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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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