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91號
TCDV,101,除,191,201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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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姚錦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大雅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 -0票號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等三張支票,前 經聲請鈞院准許公示催告,惟鈞院受理後,已逾法定六個月 期限,為此聲請除權判決,以利聲請人取得該三張票號之票 據權利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準此可知,法院依聲請為准予公示催告後,必待公示催告聲 請人於所定期間已滿,進而為除權判決之聲請後,法院始得 依聲請為之。又所謂公示催告聲請人,係指原為公示催告聲 請之人,公示催告聲請人以外之人,並無聲請法院為除權判 決之權限。查聲請人姚錦榮固具狀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然其雖曾聲請公示催告,然本院並未准其公示催告之聲請等 情,業據本院調取100年度司催字第871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 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顯與上開法文所定 要件不符,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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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