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王金寶
訴訟代理人 陳美雲
原 告 康家禎
前列二人共同
被 告 鄭湘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3日上午10時0分在本庭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