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76號
原 告 卓綢
被 告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林麗華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欠 繳裁判費新臺幣15,3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 月22日以 101年度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並載明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3月2日送達 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