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林國隆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陳維恭、崔
永平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