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57號
TCDV,101,補,457,2012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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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顏書涵即輝盛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發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7,549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3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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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