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44號
TCDV,101,補,444,2012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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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 告 施性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長生發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4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民事準備書
狀正本、繕本各一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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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