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高銀龍即大光明不動產仲介顧問社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春祥發支付命令(本
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84,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9,69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