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寶進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月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47萬8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65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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