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82號
TCDV,101,補,382,201203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告 施養浩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安耳鼻喉科小兒科診所即蕭博仁及白秋微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9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日內(參酌原告已委任專業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能知稔提
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之規定)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