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謝宜瑾
謝宜芯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翁鈺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陳玉珠、陳玉英間因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146,820元(計算式:40,200元〔系爭土地每
平方公尺之土地公告現值〕×70.6平方公尺〔請求塗銷後返還之
系爭土地面積〕+請求塗銷及返還之系爭建物價額308,700元=
3,146,8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