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謝宜瑾
謝宜芯
兼前列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翁鈺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陳玉珠、陳玉英間因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坐落於臺中市○○區
○○段366建號(建物門牌為臺中市○○區○○路695號)建物最
近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請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到院,以利本院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