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78號
TCDV,101,補,378,2012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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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王勝傑
巷11弄43號


原告與被告葉芳伶、張至妤、張立榆、張力身、大道不動產有限
公司、張傑晨蘇峻蘇暉智、陳萱、茅君華間請求返還價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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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