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70號
TCDV,101,補,370,201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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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奕煌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民雄張華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4,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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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