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王賴甚
被 告 張吳梅
徐麗雪
方文祥
洪丕賢
林永卿
劉憬鴻
賴黃淑汝
賴坤石
賴哲舉
賴高志
賴高山
賴煥洲
賴孝明
賴汪麵
賴文雄
賴淵宗
賴淵源
賴淵昌
賴俊廷
賴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
算式:(通行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原告主張通
行土地之面積),即(96.3×33500=0000000)+(11.3×39718
=448813)+(39.3×36800=0000000)+(27.5×35975=989313
)=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