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61號
TCDV,101,補,361,2012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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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 告 藍善仁
原 告 藍善軍
原 告 藍寧英
之3
原 告 藍善德
原 告 方杭欽
原 告 薛世文
原 告 薛世中
原 告 薛世怡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錦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
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897,452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面積×應有部分×2筆
+系爭2筆房屋之課稅現值=30800×1033×516/10000×2+
307000×2=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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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