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52號
TCDV,101,補,352,2012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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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張益瑞


被 告 吳永豪
(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吳清溪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永豪吳清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23,86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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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