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51號
TCDV,101,補,351,2012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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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澳大利亞商普思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穎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635,706元,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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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大利亞商普思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思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