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50號
TCDV,101,補,350,2012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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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鍾議朗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衡州發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55,3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9,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並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一份(載明:訴之聲明、
實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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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