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49號
TCDV,101,補,349,2012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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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黃銘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榮洲賴明宗
賴秀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 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 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2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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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