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41號
TCDV,101,補,341,2012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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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1號
原 告 黃阿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明毅歐麗娟賴歐美慧邱歐淑真、張林翠
琴、林張春枝、林宗毅、林伯俞、林建宏、林維廉林怡萱、歐
曾麗華歐達仁何清輝何炳輝何朝輝林玲如林德銘
廖月妍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3,087元(計算式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000元×1,526.01平方公尺×原告應有
部分1545分之757,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
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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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