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37號
TCDV,101,補,337,201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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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周行正
被 告 周瑞貞
上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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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