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20號
TCDV,101,補,320,201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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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劉建中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629,7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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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