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05號
TCDV,101,補,305,201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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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李富三
被 告 巨凱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吉武
法定代理人 黃崇誠
法定代理人 郭美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凱鞋業股份有
限公司、被告黃吉武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7,46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
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10,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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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凱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