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施佩君
原告與被告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顏秀玲即永信工程行、廖海谷
即立谷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5,72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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