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黎志達
相 對 人 誠翔精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顯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紀敏滄會計師為誠翔精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 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 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 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 制,最高法院著有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數為220,000股,上開股數已佔 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800,000股之27.5%。聲請人為繼續一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依公司 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得聲請選派檢查人。而聲請人曾多 次請求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提供財務報告,卻為相對人所拒 ,為確保自身權益,並確認公司財產無遭非法挪用,爰請求 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設立登 記表、股東名簿等件為證,且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 國101年2月21日到庭對於聲請人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 定之資格並無爭執,並表示從未拒絕聲請人查看公司帳冊等 語。是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如主文 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 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檢查人,經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 會以101年2月24日中市會字第101034號函推薦紀敏滄會計師 為檢查人。本院認紀敏滄會計師係由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 ,應能本於專業知識,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 況予以檢查,對於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當能適時維護、 保障,爰依法選派其為檢查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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