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1年度,43號
TCDV,101,消債補,43,201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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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消債補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吳東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 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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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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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竹軒茶坊,於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
│ 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
│ 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
│ 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㈡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
│ 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已提出之99年度所得資料清單得免重複提出) │
├───────────────────────────┤
│㈢應受扶養權利人(即聲請人之岳母)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 記事欄勿省略)。 │
├───────────────────────────┤
│㈣預納郵費新臺幣1,2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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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
│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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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