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138號
TCDV,101,家訴,138,201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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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38號
原 告 李丁福
2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誠、陳黃秋香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惟查本件
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
十七條之二十七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即一萬四千三百三十五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
告應補提被告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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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