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邱李菊子
相 對 人 邱顯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受監護宣告之邱顯福之財產,指定邱韞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配偶,前經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禁字第九一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 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爰聲請指定相 對人之女邱韞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 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 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 第一千一百十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亦有明文。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配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 六年度禁字第九一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而聲請人為相對 人之監護人,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以九十六年度禁字第九一號裁定為證,從而,聲請人聲請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屬正當。
㈡又相對人之子女邱奕鳴、邱靖棋、邱琮竣、邱崧庭、邱子玹 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曾召開會議,共同推舉邱韞蓁(女、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等情,有親屬團體會議推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說明書在卷可憑。徵之邱韞蓁為受監護人之女,且獲其他 親屬之信賴推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上開事 證,認其應較熟稔受監護人之經濟情形,邱韞蓁亦出具同意 書同意擔任此一職務,是由邱韞蓁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依上 揭規定,指定邱韞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另依民法第 一千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一千零九十九條之規定,應於二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