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梁永傑
相 對 人 梁藍月華
法定代理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定梁永傑為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之監護人。
指定司徒永豪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㈠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 ,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四條第二項定有明 文。㈡次按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一千零 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千零 九十四條第三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 監護人:一、死亡。二、經法院許可辭任。三、有第一千零 九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民法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定有明文。 此一規定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 護。又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 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四項亦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相對人(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子。相對人前因已達精神耗弱 狀態,經鈞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以九十三年度禁字 第一三六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確定。茲因關係人即相對人 之監護人梁盛華已於一百年十月十八日死亡,致相對人無監 護人。茲為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計,爰聲請另行選定聲請人為 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子司徒永豪(男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出養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 戶籍謄本、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說明書、親屬系統表為證,並有本院九十三年度禁字第一 三六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準此,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即 監護宣告之人)另行選定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㈡依民法第一千 一百十三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二規定,在本件裁定確定
前,應相對人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相對人之監護人,附 予指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