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102號
TCDV,101,司聲,102,201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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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地廣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雄
上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敘明聲請返還擔保金之法律依據;若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提出假扣押執行程序對相對人並無損害發生
,或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獲本案訴訟全部勝訴確
定,或就假扣押執行程序對相對人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之證明

㈡若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補正相對人蔡進
賢、蔡承旭蔡富佐蔡宗本收受通知函之郵政掛號郵件回執
(查聲請狀附件並無相對人收受聲請人通知函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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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地廣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