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904號
TCDV,101,司票,904,201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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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王進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沈國肇張俊光范紀環准予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補正本票原本。
三、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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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