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904號聲 請 人 王進桐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沈國肇、張俊光、范紀環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二、補正本票原本。三、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四、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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