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859號
TCDV,101,司票,859,2012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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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5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黃純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上成電器有限公司陳煌岳陳科翰
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上成電器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6月27日經授中字
第100321803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
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
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
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
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
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
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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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成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