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252號聲 請 人 黃銘華 指定送達處所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朝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補正本票附表並釋明各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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