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252號
TCDV,101,司票,1252,2012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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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252號
聲 請 人 黃銘華
指定送達處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朝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本票附表並釋明各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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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