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陳美卿
相 對 人 江義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90年2月15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41 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1月30日至民國189年1 月30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江義華。
嗣債務人江義華於民國90年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1,170,000 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7年 2月 16日止,如無違約情事,本契約即依原條件自動展期, 但最長以二十年為限,期間內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 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 100年11月16日即未 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 684,293元及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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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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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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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西屯區 │上石碑│ │2775 │建│175 │1000分之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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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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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82 │臺中市西屯區上│商業用 │總面積:59.38 │花台:4.25 │全部 │
│ │ │石碑段277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59.38│ │ │
│ │ │ │層數:8層 │ │ │ │
│ │ ├───────┤層次:4層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寶│ │ │ │ │
│ │ │慶街33號四樓之│ │ │ │ │
│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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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西屯區○○○段6792建號**365.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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