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341號聲 請 人 源鴻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仁福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確認票據號碼AC0000000支票之發票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如有誤載,併請向銀行更正後陳報。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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