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341號
TCDV,101,司催,341,2012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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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源鴻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仁福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票據號碼AC0000000支票之發票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如有誤載,併請向銀行更正後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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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鴻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