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355號
債 權 人 吳堂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雪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債務人僅洪雪容或併請求宜耀實業有限公
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如併向宜耀實業有限公司請求,應敘
明該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及公司營業處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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