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252號債 權 人 賴俊桔代 理 人 胡靜宜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連忻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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