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202號
債 權 人 徐明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辰裕企業社、楊紫瑩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辰裕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債務人辰裕企業社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