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771號
債 權 人 廣三大帝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毅頂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請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何(原因事實欄為新臺幣3,600元 ,與請求標的欄不同)。」,此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16日送 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