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655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賴永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自強、陳自蘭、楊升妹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提出被繼承人陳賴五妹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 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此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 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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