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655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賴永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自強、陳自蘭、楊升妹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陳賴五妹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
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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